第六十八条

已废止

沼气、秸杆气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为生产、生活配套自建的燃气设施的工程项目管理和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新型燃料用作民用气源的,参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