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