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设施安全管理第四十八条已废止燃气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处理情况紧急的燃气事故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燃气经营企业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发生伤亡事故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