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管道燃气用户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答复。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