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确保燃气热值、组份、压力等安全、技术、质量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保证燃气质量符合标准,接受用户监督。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之间对燃气质量有特别约定的,燃气质量应当符合约定的内容,发生争议时,依照约定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