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