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扶贫条例/第六章 保障和监督第八十一条有效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有权对本村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创造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