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扶贫条例/第六章 保障和监督第七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扶贫开发考核机制,优化细化扶贫成效考核指标,实行分级考核、排名公示和结果通报制度,将扶贫政策落实情况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易地扶贫搬迁考核应当将脱贫成效、住房建设标准、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搬迁户负债情况等作为重要内容。对口帮扶实行双向考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