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扶贫条例/第六章 保障和监督第七十四条有效建立重大扶贫项目督办制度。县以上扶贫开发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农业、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建立年度脱贫攻坚重大项目明细台账,明确完成时限、完成效果和责任人,实行重点督办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