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扶贫条例/第六章 保障和监督第七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和扶贫开发部门应当建立扶贫开发监测、统计体系,加强对贫困状况、变化趋势、资金使用和扶贫成效的监测评估,联合发布贫困地区扶贫情况,准确反映贫困状况和贫困人口变化趋势。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