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扶贫条例/第六章 保障和监督第六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加强对贫困村村民委员会的建设和指导,帮助建立和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章程、财务会计和收益分配等制度,增强其带领村民自力更生、脱贫致富的发展能力。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