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扶贫条例/第五章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第五十条有效到村到户扶贫项目的立项、设计、实施,应当公开征求受益贫困户的意见,尊重其意愿。项目申报单位不得虚构或者伪造扶贫项目,除续建项目外,已批复的项目不得以相同内容向有关部门重复申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