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扶贫条例/第五章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第四十九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发展情况与脱贫攻坚规划,建立完善扶贫项目库,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扶贫项目管理部门备案。县级扶贫项目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申报扶贫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按照年度扶贫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编制项目申报书,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县级扶贫项目管理部门申报。项目申报书应当如实载明项目区扶贫对象受益方式及情况。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