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扶贫投融资平台,依法设立脱贫攻坚投资基金和县级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优惠政策、贴息和风险补偿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向贫困户发放扶贫小额信贷,发展普惠、特惠贷金融等;鼓励保险机构在贫困地区建立基层服务站点,发展农业特色保险。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