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扶贫条例/第二章 扶贫对象和范围第十六条有效建立健全脱贫认定机制,按照脱贫标准和程序,实现脱贫销号、返贫重录、政策到户、脱贫到人。贫困县、贫困乡镇、贫困村、贫困户经脱贫认定后,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享受扶贫政策。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