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扶贫条例/第二章 扶贫对象和范围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扶贫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扶贫对象精准识别机制,逐户逐人核查基本情况、致贫原因,依托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对贫困县、贫困乡镇、贫困村和贫困户实行建档立卡、动态管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