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台儿庄古城内居住、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消防规定设计和建设消防安全系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禁止在台儿庄古城经营或者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