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在台儿庄古城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其店铺招牌、门面装修、店内设施、照明灯具和光色应当符合台儿庄古城店铺装修管理要求,与台儿庄古城风貌、氛围相协调,并经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验收。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