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进行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防止过度商业化和娱乐化。在台儿庄古城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台儿庄古城产业结构和布局规划,在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