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理体系,推动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工作机制建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