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五章 工作保障第四十三条有效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或者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