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专利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开展专利中介服务,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出具虚假报告;(二)以诋毁竞争对手商誉、虚假广告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三)与委托人串通骗取政府专利资助;(四)泄露委托人的技术秘密;(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