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专利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一)非法实施他人专利;(二)假冒专利;(三)以专利评奖、获奖、编入名录、介绍许可转让等名义实施诈骗;(四)擅自启封、转移、处理被查封、扣押的假冒专利产品;(五)故意为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提供帮助或者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