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专利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处理、调解和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涉外的专利纠纷和假冒专利行为。州(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处理、调解和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和假冒专利行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调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和假冒专利行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