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治理委员会,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城市治理工作,协调城市管理相关部门之间以及和其他政府部门的关系。城市治理委员会依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对城市治理重要事项作出的决议,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遵守和执行。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