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和救济第八十三条有效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存在过错,致使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公开道歉。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