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和救济第八十一条有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城市治理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请求国家赔偿。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