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有效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公开其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和监督方式等,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有权依法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进行检举、控告。

接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核实处理,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并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