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台账,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由符合条件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处理场所进行处置。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