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城市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大型社会活动主办者,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危险区域、危险源的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安全保障应急预案。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城市管理突发事件后,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响应,采取强制性措施、行政指导等应对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