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六节 停车设施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供本单位、本住宅区居民专用的配建停车设施在满足本单位、本住宅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开放,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配建停车设施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公众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