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城市治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服务优先、公众参与、共同治理、柔性管理、最小损害的原则,尊重社会公德,执行国家政策和专业标准,维护公共利益。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