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