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