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第四十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举报、投诉并提供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有效信息或者线索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经查实,应当奖励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