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调与联动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共享和工作通报制度,对涉及知识产权生产、经营和服务等市场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