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本市建立政府监管、行业监督和企业自律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认定、保护、备案、准入和政府资助、投入的知识产权项目实施等方面的监管;各类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内知识产权工作的监督和引导;企业应当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和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