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开发、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在形成知识产权过程中发生的申请、代理等费用,可以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