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第十三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激励和保障机制,综合运用财政、金融、投资、政府采购以及产业、能源、环境保护等政策和措施,引导、支持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