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镇江香醋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镇江香醋保护、发展、监督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