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镇江香醋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日常监督管理,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检查,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