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和公共客运设施控地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公共客运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客运发展规划,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示规划草案。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