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第五十九条有效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活动,不得妨碍公共客运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公共客运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和投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和投诉应当于七日内处理完毕。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