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公共客运是指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客运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轨道交通、轮渡和长途客运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