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公共客运是指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客运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轨道交通、轮渡和长途客运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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