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实施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等途径,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相衔接,合理安排立法项目,科学调控立法进程。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前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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