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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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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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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