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各界和个人,通过政策、资金、物资、智力、技术、信息服务等方式,帮扶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