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工商、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