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管道燃气企业拒绝给供气区域内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