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有关情况,燃气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后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